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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法院网络直播审理王鹏律师代理的“行李箱未随机抵达 乘客索赔航空公司”案
2772772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14:06:09]  
 
2772773 · [主持人]: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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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774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行李箱未随机抵达 乘客索赔航空公司”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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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775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杨某诉称:杨某于2016年6月23日搭乘被告航空公司的航班,由大阪关西国际机场飞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杨某在大阪机场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将两件行李交由航空公司随机托运,但到达上海后却没有找到自己的行李,当即申报并填写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报告文件。行李内物品总价值130余万日元,按照2月20日汇率折算人民币8万余元。6月24日上午,行李查询处告知杨某的行李已经随机到达浦东机场,杨某向航空公司提出报案,并要求查看探头,但被航空公司拒绝。故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航空公司交付杨某托运行李;2.航空公司赔偿杨某行李损失8万余元人民币;3.航空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人民币。
[14:06:53]
 
 
2772776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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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780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07:27]
 
 
277278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双方]:听清了。
[1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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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784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杨某,女,1970年9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航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金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双方]:没有。
[审判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院不再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是否听清?
[双方]:听清了。
[审判员]:本案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相一致,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竞隆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常怡担任法庭记录。因双方均为律师出庭,本院不再详细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双方]:不申请。
[14:11:22]
 
 
277279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原代]: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搭乘被告航空公司的航班,由大阪关西国际机场飞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原告在大阪机场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将两件行李交由航空公司随机托运,但到达上海后却没有找到自己的行李,当即申报并填写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报告文件。行李内物品总价值130余万日元,按照2月20日汇率折算人民币8万余元。6月24日上午,行李查询处告知原告的行李已经随机到达浦东机场,原告向航空公司提出报案,并要求查看探头,但被航空公司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航空公司交付原告托运行李;2.航空公司赔偿杨某行李损失8万余元人民币;3.航空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人民币。
[14:17:28]
 
 
2772793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第一条和第二条诉讼请求自相矛盾。
[审判员]:原告方明确你方诉讼请求。
[原代]: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审判员]:对于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明确你方要求赔偿的依据。
[原代]: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第6款。
[审判员]:有些情况向双方询问一下,诉争的航班是从哪儿起飞的,最后目的地是哪儿?
[原代]:2016年6月23日下午16点起飞的,到达是17点50分到的。实际到达时间是晚上9点左右。
[被代]:认可原告所述。
[审判员]:航班承运人是谁?
[被代]:是被告。
[14:22:51]
 
 
2772796 · [审判员]: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代]:1.行程单,证明原告乘坐航班的情况。2.回复短信,证明被告不对原告行李丢失是知道的。3.调查,证明原告行李的情况。4.钻表图片,证明原告钻表丢失的情况和价格。5.对账单,证明原告购买物品清单。6.购物小票,证明原告的花费的物品价格。7.邮件,证明和被告邮件商谈情况。8。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请律师的花费情况。
[审判员]:将证据原件向被告出示,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确认丢失行李的重量是23公斤。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4.真实性、合法性、关连性都不认可。5、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7.认可双方进行交涉,但是内容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8.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确定原告已经支付了该费用。
[14:28:39]
 
 
2772801 · [审判员]:原告你方证据6有无日本公证的证据形式?
[原代]:没有,庭后可以提交。
[审判员]:证据7你方能否提供公证的证据形式?
[原告]:可以。
[审判员]:被告方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
[被代]:没有证据提交。
[14:31:56]
 
 
2772833 · [审判员]:被告你方是否同意赔偿?
[被代]:同意按照每公斤30美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审判员]:被告何时确定行李丢失的?
[被代]:当天确认行李丢失。
[审判员]:确认丢失后是否报警?
[原代]:当时我们报警,但是公安局说必须是航空公司报警。
[被代]:没有报警,因为与我方没有关系。
[原代]:行李丢失过程和报警情况有一个21天的查询期间,如果确认21天查找不到就商量赔偿问题。
[被代]:回去核实。我们至今未报警,不是我方责任。
[原代]:蒙特利公约第十七条第2项和3项有规定。
[审判员]:本案涉及法律关系竞合,你方是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还是按照侵权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
[原代]:我们坚持按照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审判员]:双方就本案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代]:我方证据7邮件,最早是6月22日发送,当时我们就要求被告报案,因为必须航空公司报案。到了7.13,7.14,7.21的邮件是不作为,造成原告损失巨大。
[被代]:原告说要求我们协助,但是没有证据,报警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的行李没有办理声明价值。
[原代]:没有办理声明价值。
[审判员]:有无其他证据证明行李具体包含什么?
[原代]:没有其他证据,就是填报的清单,是应被告的要求填写的。
[14:51:50]
 
 
2772923 · [审判员]:原告,你方证据5-7你有什么意见?
[原代]:如果被告不认可,我方可以去日本公证。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代]:证据7的证明目的认可。
[原代]:我方提交公证认证后的证据。
[被代]: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审判员]:庭后3日内,原告答复是否申请就证据6经过驻日使领馆认证的证明,逾期未申请,视为你方不再提交。
[原代]:听清了。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双方]:同意。
[审判员]: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不再当庭组织调解。
[15:06:11]
 
 
277295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被告没有在原告到达的机场交付行李,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不报警的不作为导致的损失,应当不按照公约的约定进行赔偿。
[被代]:我方认可行李丢失,但是原告应当证明丢失行李的价值。被告的不报警与行李丢失无关。原告主张警方不接受报警的原因是被告不作为,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
[原代]:被告认可23公斤的行李交付给被告托运,应当由被告妥善保管,被告不报警,而把举证责任推给原告。承认行李有23公斤,但是不承认行李内的东西,被告没有对行李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被代]:关于原告陈述中的被告没有尽到义务,被告已经尽到法律上的义务。虽然行李丢失,应当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行李的价值。
[审判员]:恢复法庭调查,被告能否确定行李是在那个环节丢失?
[被代]:不能。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双方还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原代]:法院应当让被告陈述行李是如何运输,应当提供如何运输的记录。明确行李在哪一个环节丢失。被告应当证明行李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证据。
[被代]:行李丢失,被告到底有什么未尽到的义务与行李丢失无关。我方也同意赔偿,我方认为应当由原告来举证证明行李内物品的价值。
[原代]:托运行李都会过安检,被告是知道行李内是什么东西,当时扫描的肯定是有保存的。
[被代]:安检是为了识别危险物品,所以原告的陈述是没有依据的。
[原代]:乘客属于弱势群体,很相信的将行李交付给被告,但是却丢失了,被告仅认可丢失,不认可行李内物品的价值,这样是对乘客的不公平。
[被代]:原告认为行李价值8万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就其行李价值应当办理价值声明,但是原告怠于行使其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还有机场安检不是航空公司的部门,原告可以去询问。
[原代]:被告陈述的规则不应适用。
[被代]:可以适用,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内法律。
[原代]: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运输凭证。
[被代]:已经向原告提供运输标签。但是与赔偿无关。
[原代]:运输凭证是需要书面提示,不是被告提交的条形码。公约第三条第四款。
[被代]:依据公约第三条第五款。
[15:13:37]
 
 
277295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和辩论意见。
[被代]:坚持答辩意见和辩论意见。
[审判员]:今天开庭就到此,现在休庭,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
[15:14:04]
 
 
277296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天竺法庭叶丽芳和网管员朱春明。 [15:14:44]  
 
2772962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5:14:52]  
 
277296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5: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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